一、認真核實參保人員的身份,執行省、市醫保中心的有關規定,參保人員住院信息及時在護理一覽表上及HIS系統中予以標識(如市、縣醫保所屬地)。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醫保中心,并拒絕進入醫保系統。醫院不得出現“掛床住院”違規行為。
二、參保人員兩次住院間隔時間不得少于28天( 急診入院、正常轉診、腫瘤放化療除外)。醫院不能要求參保人員在住院期間到門診或另設自付賬號交費。不得以醫保中心指標控制為由,將未達出院標準病人催趕出院或自費住院,不得因其降低醫療服務質量。
三、醫院必須嚴格管理好參保病人的住院治療,不得出現“冒名頂替住院”虛編醫療文書或其它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
四、因醫療技術和設備條件限制需轉上級醫院就診時,醫院及時辦理病人出院結賬手續,按相關醫保規定辦理轉院手續。
五、醫院應以降低參保人員個人負擔為原則,確因病情需要使用部分或全自費的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項目時,須逐項塡寫《醫療保險病人自費項目同意書》,并向患者及家屬解釋清楚,簽字確認后方能使用。要求超標準提供醫療服務的參保患者,簽字承諾超標服務費用完全由個人承擔,醫保部門可不納入醫療費用總額控制范圍。
六、嚴格掌握各項化驗和檢查的適應癥,不得將一些不必 要的檢查和特殊項目列為常規檢查。
七、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化驗檢查、用藥和治療都應在病程記錄中說明,并有結果分析。做到“住院費用四吻合
八、參保人員下列情形引起傷病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補償范圍:
(一)、自殺、自殘、斗毆、酗酒和吸毒;
(二)、交通、醫療事故;
(三)、整形、整容;
(四)、出國或赴港、澳、臺地區發生醫療費用;
(五)、未經批準在非指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
(六)、超出規定的病種目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
(七)、其他違法行為導致傷、病、殘的。